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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2   |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林资规〔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采伐审批效能,切实解决“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事先一次性告知采伐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服务流程,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坚持服务站点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作用,积极为林农采伐办证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等服务。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办理林农的采伐审批发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村(组)一级设立林木采伐受理点。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开通林木采伐手机APP系统,实现林农“足不出户”即可申请采伐;进一步拓展林木采伐在线申请、办理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二、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

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林农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告知承诺书要列明采伐技术和伐后更新的要求、承诺事项及相关责任等内容。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本着依法、便民的原则,尽快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具体办法和权责规定,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

三、推进“互联网+采伐管理”模式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以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为重要平台,将系统应用延伸到乡镇林业站,逐步构建集申请、受理、查询和发证等内容于一体的采伐管理政务服务体系,实现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全覆盖应用或数据实时无缝对接。加快林木采伐审批数据和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的互联互通,方便林农和企业申请采伐,推进林木采伐审批“落地上图”,满足审批快捷高效、监管实时有效的管理要求。

四、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公开制度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通过乡村告示栏、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政府门户网站和手机客户端等多种形式,加大林木采伐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将采伐限额分配、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采伐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据森林资源分布、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任务安排等情况,科学合理分配采伐限额,推进采伐限额“阳光分配”,进一步优化完善限额使用调节机制,为方便林农采伐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基础和保障。严禁截留、倒卖采伐限额和将采伐限额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五、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

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同步办理以下两种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一是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同步申报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项。二是森林病虫害防治作业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等材料内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六、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新机制。林木采伐被许可人和为伐区调查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直接责任人要对林木采伐申报和设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采伐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诚信和法律责任。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立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限额保障、简化程序等政策激励机制。对于采伐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未按采伐许可要求进行采伐、未按时更新造林或更新造林不达标的,在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基础上,记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并录入采伐审批系统,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的对象。

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是完善采伐管理机制、管理方式的重大举措。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研究完善林木采伐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切实把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全国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安全。

本通知执行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以及公益林、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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