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复审案件中,如果争议较大,或者证据需要解释说明,可以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
3、 重点:
1)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本身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该项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只有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够起到证明作用。
2)商标的使用应当规范,如果需要改变商标标志,应当重新进行申请。
3)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所谓细微差别,是否改变显著特征,此度的确不好把握,还是建议与注册使用一致。
·刘蕊(即本案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对沈阳市千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注册的第6511078号“好药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5类“人用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依法提出撤销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