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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不配合疫情防控将面临惩戒

发布时间:2020-02-15   |   来源:深圳商报

       2月11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以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形式,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为我市根据需要实施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

       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交出租车都要佩戴口罩

       《决定》强化了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相关义务,规定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要严格遵守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车)佩戴口罩等有效防护装备的规定;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的有关流行病学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集中隔离治疗、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要按照规定要求申报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

       连日来深圳发生多宗性质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涉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案例,给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更大隐患和不确定性。《决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开展的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编造、泄露相关信息,或者有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工作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销售伪劣口罩等行为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旧关键,病毒源头直指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决定》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市场供应保障、监管和执法力度,禁止活禽交易和野生动物经营活动,全面推行肉品冷链销售,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决定》规定,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的有关决定或者命令,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干扰医疗机构工作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可对小区、城中村、停车场封闭管理

       随着部分企业陆续复工,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又一轮关键期。《决定》规定,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制定有关防控政策,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自疫情发生地来本市人员以及其他疫情相关人员采取集中隔离治疗、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可以对患者的居住场所、办公场所、住宅楼、小区等进行隔离管理,对辖区内小区、城中村、停车场等进行封闭管理。

       不得泄露疫情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

       根据《决定》,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掌握、谁管理;谁泄露,谁担责”的原则,加强疫情相关人员信息管理。因疫情防控需要通报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对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应当进行加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索取、传播、发布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疫情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将疫情相关人员信息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用途。

       对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决定》还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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