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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不还钱 股票也“陪嫁”

发布时间:2018-11-28   |   来源:

       2018年11月23日,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强制将被执行人闫某、易某所有的3只股票进行售卖,变现20500.87元,用以偿还民间借贷债务。这是叠彩法院首起执行证券类资产的成功案例。

       2013年3月,闫某以承包酒店需要资金为由向罗某借款750000元。2014年10月20日,罗某与闫某结算后,闫某仍欠罗某借款本金670000元未归还,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罗某人民币陆拾柒万元整(670000元整),月利千分之二十(即2分),使用时期2014年10月20日—2015年10月20日归还本利。借款人:闫某2014.10.20,身份证:4503XXXXXXXXXX6525”,上述约定借款到期后,闫某仅付给罗某30800元,未按约定归还其余借款及利息,罗某于2017年8月18日诉至叠彩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闫某归还罗某借款本金670000元及利息,闫某丈夫易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判决生效后闫某、易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罗某遂向叠彩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该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闫某、易某的两套房产其中一套已被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另案拍卖,另一套房产轮候查封,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在继续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易某名下有电广传媒等3只股票,市值2万余元,遂第一时间将股票冻结。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协助下,以2018年11月22日的股价委托卖出,使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得以变现,相关案款随即扣划至叠彩法院执行款专户。这起案例为叠彩法院下一步的执行工作打开了新局面,摸索出了新的执行方式。

       强制执行证券类资产、股权等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强制权,强制证券类资产、股权等的持有人或所有人转让其股权的民事司法活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投资的证券、股权,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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