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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市关于对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印发实施

发布时间:2019-03-26   |   来源:烟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厅

山东省烟台市电子商务严重失信企业将受到21部门13项联合惩戒。


       在“双11”网购来临之际,为认真落实国家和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加强烟台市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近日,烟台市发展改革委、烟台市商务局、烟台市工商局等21个部门单位联合签署了《烟台市关于对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为《联合惩戒备忘录》)(烟信用办[2017]24号),推出了13条惩戒措施,对电子商务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对象为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公布推送的“涉电子商务领域的受惩企业黑名单”;烟台市商务、工商、公安、发展改革、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中存在假冒伪劣、虚假广告、服务违约、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失信行为的电子商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烟台市注册的电商平台或商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的等共计10种严重失信行为,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的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惩戒措施,比如,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纳入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管理,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与电商平台合作开展的线上线下活动;对在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上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平台重点监管对象予以关注;在申请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以支持等措施;申请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省市重点项目时将其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参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协调相关新闻宣传部门向社会公布电子商务严重失信名单;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按程序撤销电子商务领军人物等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优的资格等。《联合惩戒备忘录》还规定,烟台市商务局、烟台市工商局、烟台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联合惩戒系统,并通过烟台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专线传输等方式,依法依规向签署本《联合惩戒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推送失信当事人信息,并在“信用烟台”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烟台商务局部门网站等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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