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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关于纳入征信系统信访秩序领域失信黑名单认定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05-28   |   来源:莆田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福建省莆田市关于纳入征信系统信访秩序领域失信黑名单认定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建立信访秩序领域信用体系,有效惩戒失信信访行为,规范信访秩序,推进诚信莆田、文明莆田、法治莆田建设,通过对信访秩序领域部分严重失信人员实施有效的信用惩戒,建立“守信得益”、“失信受限”长效机制,引导信访人守法守信,依法、逐级、理性反映自身诉求。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8〕2号)的要求,结合福建省莆田市实际,现就信访秩序领域征信系统名单认定与管理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信访秩序领域失信黑名单

       对信访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扰乱信访秩序且情节严重的失信人员,列入“黑名单”,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二、“黑名单”的认定

(一)信访人反映的信访诉求涉及事项还未发生或严重失实,经有关部门明确告知后,仍多次越级进京到省走访的;

(二)信访人明知反映的信访诉求相关部门已经受理且在《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多次越级进京到省走访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终结或经听证、专案评审被认定为无理诉求的,信访人仍多次越级进京到省走访的;

(四)信访事项应当或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信访人仍多次越级进京到省走访的;

(五)信访事项已有处理结论,合理诉求得到解决,信访人或其亲属对处理意见表示满意或签订息访承诺书等后,仍就同一信访事项或其他无理诉求多次越级进京到省走访的;

(六)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没有依据,但家庭确有困难,相关单位已给予救助,信访人或其亲属领取救助金或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后,仍就同一信访事项或其他无理诉求多次越级进京到省走访的;

(七)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组织者、策划者;

(八)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或因其他信访违法行为依法被公安机关训诫、警告,或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审判机关判处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九)以信访为名,诬告、诽谤、陷害他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失实,仍越级走访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采取过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交通、医疗、教育、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一)在信访活动中,煽动、组织、策划、诱使、胁迫、资助他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的幕后人员;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扰乱信访秩序且情节严重的其他失信人员。

      以上多次指三次以上(含三次)。

       三、启动与纠正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和县区直有关部门要定期归集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的失信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原则上每半年向县级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管辖的市直部门报送一次。经初查通过后,由县级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管辖的市直部门报送市信访联席办、市信访局会议研究通过后,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访秩序领域失信黑名单信息应当包括:失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及失信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等。

       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对列入信访秩序领域失信黑名单的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具体惩戒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信访秩序领域失信黑名单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保留周期为一年,信访人经疏导教育仍不纠正失信行为的,继续保留;经疏导教育保证不再无理信访、缠访、闹访、到非接待场所上访等行为的人员,由属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和县区直有关部门向县级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管辖的市直部门提出,经县级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管辖的市直部门初查后报经市信访联席办、市信访局会议研究通过后,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撤出。

       信访秩序领域失信人对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不服的,可以向属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和县区直有关部门提出并说明理由,县级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管辖的市直部门初查通过后向市信访联席办、市信访局提出纠正申请,对存在争议的,由市信访联席办、市信访局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进行纠正或保留。

       本意见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信访局办公室反映,联系人:陈俊松,联系电话:2293893。

 

莆田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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