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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20   |   来源:信用中国

《常熟市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对社会法人、自然人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归集、发布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人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在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户等。

       第六条 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一般等级、较重等级和严重等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严重失信行为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失信行为采取积分制度,总分为100分,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计分周期。

       第九条 计分方法

       一年内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起扣5分。

       一年内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以行政处罚的,每起扣10分。

       属于城管局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起扣20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每起扣50分;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每起扣100分。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每起扣50分。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每起扣50分;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处以刑事处罚的,每起扣100分。

       另有分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累计扣分达30分(含30分)的,列入一般失信行为,由市城管局记录并报送市信用办备案。

       第十一条 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累计扣分达60分(含60分)的,列入较重失信行为,进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

       第十二条 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累计扣分100分(含100分)的,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进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市城管局负责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一般失信行为的,由市城管局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对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予以告诫。

       第十五条 对符合较重失信行为的,由市城管局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对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予以告诫,并进行诚信约谈。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的,由市城管局核准后,报送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在诚信常熟网站发布。

       因严重失信行为已列入失信人黑名单的,由市城管局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告知,并进行诚信约谈。

       第十七条 市城管局应当对信用提醒和告知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

       第十八条 市城管局应当在公共媒体平台公布城市管理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对黑名单发布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城管局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二十条 市城管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异议申请经核实,应当向申请人反馈调查结论,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二条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一)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符合修复要求的;

      (二)市城管局认为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的。

       第二十四条 一年以内参加百姓城管志愿服务活动满 30小时,可以进行一般失信等级的信用修复,一般失信分数清零。

       一年以内参加百姓城管志愿服务活动满60小时,可以进行较重失信等级的信用修复,较重失信分数清零。

       因见义勇为被县(市)级以上表彰为先进个人的可以进行一般和较重失信等级修复。

       因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被相关管理单位授予流动红旗、文明经营户等荣誉的,每项先进计15分,可以抵扣失信分数。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修复的程序:列入一般失信、较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向市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城管局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市信用办审核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六条 列入严重等级失信人员黑名单的,不能进行信用修复,公示期间不能享受各类政策优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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