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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0   |   来源:中国新闻网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增强工业企业质量诚信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建设诚信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企业质量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GB/T3186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境内的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数据信息坚持易采集、易定性、客观真实的原则,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仅用于指导全市质监系统日常质量安全监管、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企业查询,评价结果不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若出现严重失信,及时更新评价结果。

       第六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分为常规性指标和否决性指标。常规性指标包括质量创新能力、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认证管理、行政许可管理、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质量违法、质量奖励等;否决性指标包括无证生产行为、未履行缺陷产品召回责任、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违法、虚假认证和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等。

       第七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在“重庆市质量信用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等级。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总分为100分,90-100分为A级, 80-89分为B级,60-79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在评价年度内,若出现下列情形的,企业质量信用直接评价为D级:

1. 属于强制认证管理的产品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生产的;

2. 属于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计量器具产品、特种设备产品)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生产的;

3. 属于缺陷产品且未按主管部门责令要求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的;

4.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经济损失100万以上,或1人及以上重伤的);

5. 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2次及以上主要技术指标、安全、环保、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6. 发生重大质量违法行为的(违法货值金额100万以上,或评价年度内发生3次及以上质量违法行为,或违法情节恶劣,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巨大影响的);

7. 被查实存在虚假认证的;

8. 已被重庆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第八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由企业、区(县)质监部门及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按职能负责录入“重庆市质量信用系统”。企业录入的信息由区(县)质监部门及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按职能负责真实性审核。

       第九条 “重庆市质量信用系统”自动生成的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等级需经企业确认,所辖区县质监部门复核,市质监局质管处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确定最终评定等级。

       第十条 区(县)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按照鼓励诚信、扶优限劣的原则,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惩戒与淘汰机制。

(一)对A级企业,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和申报市、区(县)两级政府质量奖等奖项。

(二)对B级企业,根据企业质量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和服务。鼓励和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

(三)对C级企业,列入监管和帮扶重点,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其整改。同时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

(四)对被认定为D级的企业,且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纳入严重质量失信“黑名单”,列入惩治重点;对取得质量方面荣誉称号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对质量安全风险较大的失信企业,及时报送当地政府,开展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将有效期内的中国质量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名牌产品、标准创新贡献奖纳入质量诚信典型“红名单”管理,红名单企业不能在“重庆市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黑名单和D级企业之列。及时将质量诚信典型“红名单”抄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

        第十二条 企业对质量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等有异议的,有权向区县质监部门提起申诉,并按程序修复质量信用。经有效证明证实的,由市质监局对企业质量信用进行重新评分和分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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